中新網4月29日電 最高法今日召開新聞發佈會,發佈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減刑、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規定》(以下簡稱《規定》)。最高法新聞發言人孫軍工指出,《規定》明確審理減刑、假釋案件應當全面考量罪犯執行期間表現、犯罪具體情節、再犯罪危險性等情況。
  孫軍工指出,減刑、假釋案件不同於普通刑事案件,審理內容自然也不相同。針對這一問題,《規定》第5條第一款規定:審理減刑、假釋案件,除應當審查罪犯在執行期間的一貫表現外,還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具體情節、原判刑罰情況、財產刑執行情況、附帶民事裁判履行情況、罪犯退贓退賠情況。
  孫軍工介紹,第二款就如何考察擬假釋罪犯再犯罪危險性問題進行規定,除第一款所列情形外,還應綜合考慮罪犯的年齡、身體狀況、性格特征、假釋後生活來源以及監管條件等,有利於人民法院在審理假釋案件時予以全面考量。
  孫軍工稱,第三款特別針對假立功問題專門規定:執行機關以罪犯有立功表現或重大立功表現為由提出減刑的,應當審查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現是否屬實。涉及發明創造、技術革新或者其他貢獻的,應當審查該成果是否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獨立完成,並經有關主管機關確認。  (原標題:最高法:審理減刑假釋案件應考量再犯罪危險性等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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